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城乡发【2017】62号)
发布时间:2022-07-12 16:40:27
来源:长春市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网站管理员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开发单位,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4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6]88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建设[2017]6号)、《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园林局、长春市水利局关于长春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长城乡联[2016]2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源,增强城市御洪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就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的所有建筑与小区(含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含新建、翻建、维护)、城市园林绿地、广场、停车场、城市水系、排水防涝设施等建设项目均应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运营管理中,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执行。
二、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将有关海绵城市的设计方案及图纸文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海绵城市设计审查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同步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阶段海绵城市设计文件完成后,与主体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海绵城市设计审查报告书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按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并组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海绵城市专项验收与主体工程验收应同步进行,并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存档手续。
三、设计单位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组织编制规划阶段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专篇和施工图阶段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图纸文件及设计说明专篇。海绵城市专项设计要与其它相关专业相协调。设计深度和设计说明专篇应符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吉林省海绵城市建设设计要点(试行)〉的通知》(吉建设[2017]8号)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海绵城市设计要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完成,同步报审。方案阶段的海绵城市报审文件和设计说明专篇要求见附件5。施工图阶段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专篇要求见附件6。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出具海绵城市审查专项报告书。对建筑工程的海绵城市审查报告书可合并到绿色建筑审查报告书中,审查报告书格式见附件7、附件8。
五、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海绵城市施工建设和监理,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若确需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及审查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组织工程验收时,海绵城市建设应有专项验收报告,并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步进行。未经验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质监部门不予办理该项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城建档案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备档手续。
附:
1.省住建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省住建厅《关于下发〈吉林省海绵城市建设设计要点(试行)〉的通知》;
3.省住建厅《关于下发〈吉林省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4.长春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水利局《关于长春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5.海绵城市设计说明专篇(规划报批格式);
6.海绵城市设计说明专篇(施工图设计格式);
7.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格式1;
8.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格式2;
9.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名录。
注:附件1、2、3请登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勘察设计栏目查阅;附件4、5、6、7、8、9请登录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勘察设计栏目查阅。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