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勘察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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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长城乡发【2018】26号)

发布时间:2022-07-20 14:46:42

来源:长春市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网站管理员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单位,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自2016年1月1日,我市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及长春地区各县(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以来,经各方单位两年多的绿色建筑推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建设成效。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吉建科﹝201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及长春行政区域内各县(市)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标准不应低于一星级。

二、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深入学习《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DB22/JT 167-2017(以下简称《设计标准》),准确理解和把握《设计标准》具体内容,严格抓好工程建设中绿色建筑标准的强制执行工作。

三、在设计阶段,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编写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规划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参照附件2的格式编写;施工图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按照《设计标准》中附录D的要求编写。说明专篇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及自评分情况、绿色建筑各评价指标体系的控制项及评分项的主要设计内容等。

四、建设单位应在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将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分别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绿色建筑设计审查。

对规划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施工图阶段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先报送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报告书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五、绿色建筑设计审查申请表参照《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新标准的通知》(长城乡﹝2015﹞41号)的格式编写。

六、通知中未提及的绿色建筑其他有关要求,应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长城乡﹝2015﹞5号)和《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新标准的通知》(长城乡﹝2015﹞41号)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附件: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doc

    2.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规划报批格式).doc

    3.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报告书.doc 

注:附件1请登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建筑节能科技栏目查阅;附件2、3请登录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勘察设计栏目查阅。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